四招规避跟单托收欺诈风险

 

收是国际支付的一种方式,在国际贸易的操作实务中,一般采用跟单托收。在跟单托收的情况下,出口商以控制物权单据来控制货物,以交付单据来代表交货,而交单又以进口商付款或承兑为条件,因此出口商一般不会遭到钱货两空的损失,比赊销和后 T/T 安全。

 

对进口商来说,只要付了款或进行了承兑,即可得到物权凭证,从而得到货物。而且,同信用证方式相比,托收可免去进口商开证手续及费用。

 

然而,这种方式主要依赖商业信用,交易主体承担的道德风险较高。

 

案例一

200910月,广西南宁A公司(卖方)与香港B公司(买方)在广交会上签订了出口500箱相框、金额为100万港币的合同。但在交易会过后两个月,B公司仍未开来信用证,而此时,A公司已安排生产。后来,A公司去电询问对方原因,对方在获知A公司已生产完毕后,一再解释目前资金短缺,生意难做,要求A公司予以照顾,把信用证付款改为D/A 90天付款。A公司考虑到货已备好,若卖给其他客户,一时找不到销路,会引起积压,故不得不迁就对方,经请示领导同意,改为D/A 90天付款。

 

于是,A公司将货物安排运往香港,并提交有关单据委托广西南宁甲银行(托收行)通过香港乙银行(代收行)托收货款。货到香港后。B公司凭已承兑汇票的单据,提取了货物。而90天期限已过,仍未见对方付款。虽经甲银行多次去电催收,但B公司总是借故推托,一会儿说“商品销路不好卖不出去”;一会儿又声称货物质量太差。被客户投诉,资金周转困难无法还款,如此一拖再拖,一直毫无结果,A公司不仅失去货物,而且货款追收无望。又要承担银行货款利息损失,可谓赔了夫人又折兵。

 

案例二

20103月,中国广州A公司(卖方)与沙特B公司(买方)签订了一批劳保手套的出口合同,付款条件为D/P 45天。自20105月至同年10月不到半年时间,该出口公司先后委托中国广州甲银行(托收行)办理托收10笔,托收委托书上均指定代收行为沙特乙银行,付款人是B公司,金额总计50万美元。托收行根据委托人(出口公司)指示,在托收面函中列明:“DELIVER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UE DATE/TENOR 45 DAYS  SIGHT”(见票45天后付款交单),且印就文句:“SUBJECT TO ICC522(依据国际商会第522号版本)。”

 

但乙银行收到A公司单据后,竟陆续以承兑交单(D/A45天)方式将单据放给B公司,而10张承兑汇票逾期多天尚未见支付。托收行几次去电催收,并质疑代收行为何擅放单据,代收行最初不予理睬,后来催紧了才回电辩解:“D/P远期不合常理,且当地习惯认为D/P远期与D/A性质相同,故以D/A方式放单”,推诿放单责任,拒绝履行付款义务。此后,A公司又直接与B公司联系,催其付款,但对方称:日前资金紧张,暂无力支付,要求延迟一段时间,并签订了“还款计划书”。

 

 

然而,一晃两个月过去了,付款还是毫无动静。于是,A公司不得不派人亲往沙特与B公司交涉。但B公司一会儿说货物短装,要扣减10万美元;一会儿又称货物质量有问题,需索赔20万美元;此外还要扣去10万美元预付款等,基本上否定了全部欠款。到后来干脆避而不见,寻无踪影,这50万美元货款也就不了了之。

 

欺诈风险

由于信息的非对称性,出口商面临被欺诈的风险,主要应识别如下风险类型:

 

◎进口商的“道德风险”。即在出口商并不完全掌握进口商资信和经营作风的情况下,形成了出口商与进口商之间的信息非对称。一旦发生资金周转不灵,或进口地市场行情发生变化,商品价格下跌等情况,进口商就会长时间拖欠出口商的货款,甚至拒付货款。托收的性质仍为商业信用。银行办理托收业务时,只是按委托人的指示办事,并无承担付款人必须付款的义务。如果进口商破产或丧失清偿债务的能力或有意欺诈,出口人就可能收不到货款。

 

在案例一中,即发生了进口商拒付货款却以资金周转不灵等理由搪塞出口商,最终丧失商业信用,而办理托收业务的银行又没有付款义务,最终只能由出口商承担相关损失。

 

◎进口国业务习惯风险。对出口商而言,一般情况下承兑交单方式所面临的风险比付款交单方式要大一些。在实际业务中尽管出口商以 D/P方式与进口商达成交易,但在南美和中东的一些国家,如巴西和沙特,由于当地存在一些习惯,通常把远期 D/P 方式等同于 D/A 方式,这样出口商以远期D/P 方式所做的交易在这些地区通常被按照 D/A 方式处理。即在承兑交单 D/A 条件下,进口商只要在汇票上办理承兑手续,即可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货物。出口人收款的保障就是进口人的信用,一旦进口人到期不付款,出口人便会遭到货款全部落空的损失。所以 D/A  D/P 的风险更大。因而出口商如果不事先了解该地区的习惯做法,就可能导致收汇失败。

 

在案例二中,因出口商不了解进口商当地银行的操作习惯,导致虽约定以D/P 方式作为支付货款方式,但却被进口商当地银行按照D/A进行操作,最终致使“钱货两空”。

 

◎财务风险。一旦进口商拒绝付款,收汇失败,出口商即使在掌握物权的情况下也不得不独自承担相关的财务损失。如:货物转售的价格损失,负担提货、存仓、保管等费用;货物存储时间过长还可能腐败变质;如不能实现目的港转售,还不得不承担往返的运费等。在 D/P 即期的条件下,若进口人拒不付款赎单,除非事先约定,银行也没有义务代为保管货物。货物到达后,还要发生在进口地办理提货、交纳进口关税、存仓、保险、转售以致被低价拍卖或被运回国内的损失。

 

反欺诈措施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买方市场的形成,出口商开拓市场扩大市场份额的难度会越来越大,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讨价还价的能力就很强,在结算方式上就会选择相对有利于进口商自己的方式,而托收正是这样,因此在以后的业务发展中托收有可能被更广泛地使用,为此出口商就更需要做好托收结算的风险的防范与管理工作。

 

◎合理利用出口信保。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以转嫁出口收汇风险。出口作为一种政策性保险业务,它不以赢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商业保险,出口信用保险是由国家提供基金,并通过其认可的保险机构向出口企业提供服务,它所保障的风险是一般商业保险公司不愿或不能承保的境外商业信用风险或政治风险等。出口商投保此种险后,其在托收业务中面临的收汇风险可以安全有效地转移给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出口信用保险能够通过债务追偿减少和挽回企业在出口贸易中的直接损失,不仅有利于企业防范、控制和转嫁国际贸易风险,而且有利于出口企业采取灵活的贸易结算方式,获得更多的贸易机会。

 

◎预收部分货款以降低收汇风险。根据委托代理理论的观点,为使代理人有足够的激励去自动选择有利于委托人的行动,就必须在合同的设计中让代理人也承担一部分不确定的风险,并从这种风险承担中获得相应的补偿。所以,为了确保托收方式下的收汇安全,出口商可以预收一定的预付金,余额用D/P即期的方式收汇。预付金的比例和汇付一样,一般为合同总值的 25%30%为宜。

 

◎选择好产品、控制好信用额度。托收方式一般适合于一些市场价格波动不大,货物品质稳定的产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进口商的利益不会有太大的波动,对买卖双方的利益影响不是很大,这样就从根本上可以保证出口商的利益。对于信用额度的控制要建立在对方资信的基础上,签订合同前做好调查,尽可能多地了解合作人,根据第一手资料,在信用额度上予以调节。对于长期合作,信用状况一直良好的客户,可以适当地降低预付额度;对于初次合作或情况不是完全了解的客户,可以增加部分比例的预付额度。

 

◎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深刻理解托收的内涵。托收风险的控制和操作人员的基本素质有很大的关系,在具体的操作中一定要将出口商可以控制的人为风险降到最低限度。例如,在 D/P 付款交单方式下,一定要将全部单据交给银行,如果业务人员错误地认为可以将部分单据直接交给进口商,这样 D/P 付款交单就会完全失去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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