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7-11-28
【生效日期】2008-1-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91259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关于公布《2008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69号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予以公布,自20081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20081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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