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统计司关于更正统计函〔2012〕61号平潭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函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2-00109 【发文字号】 统计函〔2012〕71号
【发文机关】 统计分析司 【成文日期】 2012-09-28
【标  题】 综合统计司关于更正统计函〔2012〕61号平潭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函

福州海关:

  原《综合统计司关于增设平潭地区和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内地区代码的复函》(统计函〔2012〕61号)中“平潭地区”代码有误,应增设为3512,而非3511,现将原函中具体方法更正为:

  一、增设平潭地区国内地区代码“3512”,其中,第一、二位代码“35”代表“福建省”,第三、四位代码“12”为代表“平潭”;该新增代码用于平潭地区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前4位,以及申报境内目的地/货源地的前4位。

  二、增设平潭综合实验区国内地区代码“35128”,其中,第一至四位代码“3512”代表“福建省平潭”,第五位代码“8”代表“综合实验区”;该新增代码用于平潭综合实验区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前5位,以及申报境内目的地/货源地。

  三、新增代码于2012年9月28日起施行,请你关注意接收监管司下发的参数维护通知;信息中心将对JC2006(四期)企业管理作业系统的相关地区代码参数进行维护。

  四、请你关及时做好对原平潭地区企业海关注册编码的变更维护工作。新旧代码的过渡期为6个月。

  原函其他内容不变。

  综合统计司

  2012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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