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公告〔2012〕53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2-11-1 | 【生效日期】 | 2012-11-1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38号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 告
2012年 第53号
为促进对外贸易稳定增长,推动区域协调发展,为企业通关提供便利,海关总署决定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模式的适用范围扩大至部分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一年内无走私违规记录(以海关企业分类管理评定记录为准)、资信良好的B类生产型出口企业,可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43号规定,向所在地直属海关提出申请,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出口通关模式。
二、本公告所称B类生产型企业,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企业分类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97号)有关规定,适用B类管理且经海关审核企业类型为生产型的企业。
三、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