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公告〔2005〕19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5-05-25
【生效日期】2005-05-25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19号(关于关于调整尿素出口暂定关税税率的公告的公告)

公告〔2005〕19号

  海关总署公告

  (2005年第19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6月1日至12月31日,对尿素(税号31021000)出口暂定关税税率做如下调整:
  一、自2005年6月1日起,停止执行260元/吨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

  

  

    二、自2005年6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按30%税率计征出口季节性暂定关税。

  

  

    三、自2005年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按15%税率计征出口暂定关税。
  上述出口尿素暂定关税税率调整后,征税的范围继续适用于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项下出口的尿素。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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