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公告2001年第7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1-07-12 | 【生效日期】 | 2001-08-01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兽药进口管理办法》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1年第7号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验放进口兽药的通知》[(88)署货字第725号],现就进口兽药的海关监管验放的有关问题明确规定如下:
一、对进口企业申报的兽药,或对进口企业申报属人畜共用的兽药,海关凭农业部指定的口岸兽药监察所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的“已接受报验”的印章办理有关验放手续。
二、对进口的兽药,因企业申报不实或伪报用途所产生的后果,企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公告自
二○○一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