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现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2016年10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海关总署联合发布2016年第24号公告(以下简称24号公告),公布了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名单(以下简称名单,详见附件)。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现将24号公告执行中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列入24号公告名单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享受现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此前相关政策文件公布的享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名单与24号公告所列名单不一致的,以24号公告为准。
对于在24号公告印发之日(2016年10月17日)前享受现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但未列入24号公告名单的有关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24号公告印发之日起停止享受现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其进口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以及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等,应予以照章征税,已减免税进口的应补缴相应税款。
二、对于名单中线宽小于0.25微米的新增企业,自2015年6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36号)和《财政部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以及《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8号)和《海关总署关于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署税发〔2002〕329号)明确的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措施;对于名单中线宽小于0.25微米的存续企业,继续执行上述现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及管理措施。
对名单中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申请减免税进口有关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的,主管海关应对照《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 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的通知》(财关税〔2015〕46号)附件所列《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免税商品清单》进行审核。
三、对于名单中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自2015年11月20日起,按照“财关税〔2015〕46号”文件的规定,执行现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四、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免税进口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以及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等的征免性质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货物,简称:集成电路(代码:422);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
五、名单中线宽小于0.25微米的新增企业在2015年6月1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线宽小于0.5微米(含)的新增企业在2015年11月20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后10个工作日内,已征税进口的符合现行集成电路生产企业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自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耗品以及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其已缴纳的税款可予退还;已经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退还其已缴纳的进口关税。
六、请各关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告知相关企业。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