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8-00043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8〕215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8-12-29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关税保证保险应用于汇总征税和循环担保的公告 | ||
一、企业可凭《关税保证保险单》办理汇总征税,有关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45号、2018年第70号执行。
二、对于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规定的纳税期限担保,保险金额可根据企业税款缴纳情况在保险期间内循环使用。
三、其他事项仍按海关总署、银保监会公告2018年第155号执行。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