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公告〔2019〕6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9-1-2 | 【生效日期】 | 2019-1-2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证照分离”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海关总署决定将项目编码26021的许可事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审批时限压缩至13个工作日,即自受理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申请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具体事宜详见海关总署、各直属海关网站,或拨打海关“12360”热线咨询。
此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