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49号的受惠国为:尼日尔共和国、索马里联邦共和国。
二、适用海关总署令第192号的受惠国为:埃塞俄比亚联邦民主共和国、安哥拉共和国、贝宁共和国、布隆迪共和国、赤道几内亚共和国、厄立特里亚国、吉布提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几内亚共和国、几内亚比绍共和国、科摩罗联盟、利比里亚共和国、马达加斯加共和国、马里共和国、马拉维共和国、毛里塔尼亚伊斯兰共和国、莫桑比克共和国、卢旺达共和国、塞拉利昂共和国、塞内加尔共和国、苏丹共和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多哥共和国、乌干达共和国、赞比亚共和国、莱索托王国、乍得共和国、中非共和国、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东帝汶民主共和国、马尔代夫共和国、孟加拉人民共和国、尼泊尔联邦民主共和国、萨摩亚独立国、瓦努阿图共和国、也门共和国。
三、进口经营单位申报进口上述国家原产货物并享受有关特惠税率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0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