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2-14
【生效日期】2008-2-15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98121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关于调整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8号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215日至1231日,对部分化肥产品出口关税税率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调整磷酸氢二铵(税则号列:31053000)、磷酸二氢铵及磷酸二氢铵与磷酸氢二铵的混合物(税则号列:31054000)的出口暂定关税税率,自215日至930日税率提高至35%;自101日至1231日仍实行20%的税率。

  二、对部分含磷复合肥(税则号列:310520003105590031056000)开征出口暂定关税,自215日至930日实行35%的税率;自101日至1231日实行20%的税率。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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