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23〕14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23-02-21 | 【生效日期】 | 2023-03-0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
一、取消“已实施预防性消毒”申报项目。
二、实际进境货物的“启运日期”涉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防控管理的,不再必须填报“启运日期”;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公告自2023年3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2022年第88号公告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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