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企业管理类 |
| 【文 号】 | 公告〔2019〕161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9-10-17 | 【生效日期】 | 2019-10-17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54号,于2022年7月1日起废止。 |
为进一步引导进出口企业、单位自查自纠、守法自律,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持续改善营商环境,现就进出口企业、单位在海关发现前主动披露影响税款征收的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行为(以下简称涉税违规行为)处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不予行政处罚:
(一)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海关主动披露,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在涉税违规行为发生之日起三个月后向海关主动披露,漏缴、少缴税款占应缴纳税款比例10%以下,或者漏缴、少缴税款在人民币50万元以下,且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
二、进出口企业、单位向海关主动披露的,需填制《主动披露报告表》(见附件),并随附账簿、单证等材料,向原税款征收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报告。
三、进出口企业、单位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50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
认证企业主动披露涉税违规行为的,海关立案调查期间不暂停对该企业适用相应管理措施。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主动披露报告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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