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关于铜版纸反倾销案中部分韩国企业权利义务变更)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12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7-3-29 【生效日期】 2007-3-30
【效  力】 请选择 【效力说明】 6159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0386日起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为此,商务部发布了2003年第35号公告,海关总署就具体实施的有关问题发布了2003年第48号公告。最近,商务部根据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的申请,经审查后决定,由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继承原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由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继承原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所适用的反倾销税税率,并为此发布了2007年第29号公告(详见附件)。现将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7330日起,对原产于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CO.LTD.)和韩国茂林特殊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SP CO.LTD.)的进口铜版纸,海关按照4%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二、自2007330日起,对以韩国新茂林制纸株式会社(Shin Moorim Paper Mfg. CO.Ltd.)和韩国茂林制纸株式会社(Moorim Paper Mfg. CO.Ltd.)为原产厂商名称申报进口的铜版纸,海关按照“其他韩国公司”51%的税率征收反倾销税。

  三、对原产于韩国、日本的进口铜版纸征收反倾销税的其他事项,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7年第29号公告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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