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南宁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合格的复函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6-00042 【发文字号】 署加函〔2016〕508号
【发文机关】 其他 【成文日期】 2016-10-21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南宁综合保税区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合格的复函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对南宁综合保税区一期进行正式验收的函》(桂政函〔2016183号)收悉。根据我署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组成的联合验收组于20161018日对南宁综合保税区的验收和评审情况,现函复如下:

南宁综合保税区一期0.897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基础和监管设施基本符合《国务院关于同意设立南宁综合保税区的批复》(国函〔2015155号)《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的通知》(署加发〔2007143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定验收合格。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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