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地区航班国内段开展客运业务意见的复函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8-00021 【发文字号】 监管函〔2018〕144号
【发文机关】 口岸监管司 【成文日期】 2018-05-08
【标  题】 海关总署监管司关于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地区航班国内段开展客运业务意见的复函

山东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哈尔滨—呼和浩特—香港(往返)地区航线国内段载运国内客运业务的函》(山航股〔2018〕33号)收悉。经哈尔滨、呼和浩特海关实地考察,同意你公司在哈尔滨—呼和浩特—香港往返地区航线中的哈尔滨—呼和浩特段开展国内客运业务。请你公司与哈尔滨、呼和浩特海关签订联系配合办法后,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开展相关运营业务。

  特此复函。

  

  海关总署监管司

  2018年5月8日

  

  海关总署监管司

  2018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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