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1-00240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1〕46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1-07-20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公告 | ||
200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征收反倾销税,征税时间自2005年7月22日起,期限为5年。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期终复审调查结果决定,自2011年7月22日起对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进口三氯乙烯继续征收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11年7月22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俄罗斯、日本的三氯乙烯(税则号列为29032200),继续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05年第35号的相关规定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