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大米税目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18〕33号

海关总署:

  为适应技术进步和贸易发展需要,根据国内大米行业标准变化情况,自2018年7月1日起,对进出口税则大米的税目税率进行调整,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特此通知。

  附件:进出口税则大米税目税率调整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8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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