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19〕167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9-10-25 | 【生效日期】 | 2019-11-01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39号,于2022年5月16日起废止。 |
为进一步促进内地与香港经贸往来,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有关规定,现将修订后的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予以公布(详见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14号中子目2710.19的原产地标准同步修改。
经修订的标准自2019年1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9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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