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9-00023 【发文字号】 公告〔2019〕178号
【发文机关】 关税征管司 【成文日期】 2019-11-19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便利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自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以下统称区域场所内销货物享受优惠关税待遇,海关总署决定调整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 区域场所货物申报要求。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于出区域场所内销时申请适用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的进口货物,除本公告第三规定的情形外,在货物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其收货人或者代理人以下统称进口人”)不再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有关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填制要求(以下简称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

二、上述货物出区域(场所)内销时,进口人应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并可自行选择通关无纸化“有纸报关”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应当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7年第67号附件规定办理;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按现行规定提交纸质原产地证据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的农产品出区域场所内销申请适用协定税率的,进口人仍应当在有关货物从境外首次入区域场所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报关单填制要求填报进口报关单或者进境备案清单,并以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原产地单证。

、预录入客户端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原产地功能模块自2019123118:00起停止使用。对于2019123118:00通过该功能模块录入并已部分使用的原产地证据文件电子数据在原产地证据文件有效期内可以继续使用尚未使用的,数据删除,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二规定在内销时重新申报。

五、内销时货物实际报验状态与其从境外入区域(场所)时的状态相比,超出了相关优惠贸易协定所规定的微小加工或处理范围的,不得享受协定税率或者特惠税率。

本公告中原产地单证是指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等单证。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本公告自202011日起实施。自本公告实施之日起,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62014年第96号和2016年第5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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