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其他 |
| 【文 号】 | 公告〔2019〕215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生效日期】 | 2019-12-24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我国对自新西兰进口的四大类12个税号农产品(以下简称四大类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现将2019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0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予以公布(详见附件)。其中,2019年我国以在途方式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第一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12000、04014000、04015000)和第二类农产品(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均已超过2020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因此2020年度进口新西兰第一类和第二类农产品不能适用协定税率。
四大类农产品进口时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207号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附件:2019年度四大类农产品适用协定税率进口数量和2020年度进口触发水平数量情况表.doc
海关总署
2019年12月2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海关总署关于2020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doc
海关总署关于2020年度自新西兰进口有关农产品触发水平数量的公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