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42/2021-00031
【发文字号】 署办动植函〔2021〕8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21年04月13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泰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海关总署办公厅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防止泰国牛结节性皮肤病传入我国的通知

  2021年4月9日,世界动物卫生组织(OIE)公布泰国黎逸府(Roi Et)的一个村庄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这是泰国首次发生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为保护我国畜牧业安全,防止疫情传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禁止直接或间接从泰国输入牛及其相关产品(源于牛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疫病的产品)。

  二、禁止寄递或携带来自泰国的牛及其产品入境,一经发现,一律作退回或销毁处理。

  三、进境船舶、航空器、公路车辆和铁路列车等运输工具上,如发现有来自泰国的牛及其产品,一律作封存处理,且在我国境内停留或者运行期间,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启封动用。其废弃物、泔水等,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做无害化处理,不得擅自抛弃。运输工具上如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严格依法对污染或可能污染区域监督实施防疫消毒处理。

  四、加强对来自泰国交通运输工具媒介昆虫的消杀处理。

  五、对边防等部门截获的非法入境的来自泰国的牛及其产品,一律在海关的监督下作销毁处理。

  六、凡违反上述规定者,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七、各海关、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密切配合,做好检疫、防疫和监督工作。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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