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2003年第50号公告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3-8-20 | 【生效日期】 | 2003-8-20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2007年第45号关于废止部分海关公告的公告废止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公告 2003年 第50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3年6月1日起,对硼酸、铜材、铜锍等20种商品停止执行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有关内容海关总署已以2003年第27号和2003年第39号公告对外发布。现接《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75号),明确各省(自治区)边贸企业2003年6月1日前已对外签订合同,并开出信用证或能出具有效凭证证明已预付款的铜材、铜锍共7个税号商品(详见附件),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进口的仍按原边贸进口税收政策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铜材、铜锍税则号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附件 附表:铜材、铜铳税则号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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