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关于公布2008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和2008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41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5-30 【生效日期】 2008-5-30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相关补充协议,现将2008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1)和《20087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见附件2)予以公布,自200871日起执行。

  《香港原产货物标准表》和《澳门原产货物标准表》中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

  特此公告。

  附件:120087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0871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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