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2012年第39号(关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开通电子支付业务)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综合类
【文  号】 总署公告〔2012〕39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2-8-6 【生效日期】 2012-8-6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96号,于2024年12月20日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7月1日起海关负责征收进口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以下简称基金)。为方便进出口企业支付基金,自7月30日起海关税费电子支付系统已经开通基金的支付功能,进出口企业可以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基金。基金电子支付的操作流程与进口税收相同,参与基金支付的各方应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17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支付业务。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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