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08年8月6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和韩国的铜版纸,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3年第48号公告和2007年第12号公告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等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2008年第49号公告(略)
海关总署
二○○八年八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