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公告〔2016〕4 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6-1-20 | 【生效日期】 | 2016-1-2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中国对原产于新西兰的12个税号农产品实施特殊保障措施。至2016年1月19日,实施特殊保障措施管理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税则号列:04021000、04022100、04022900、04029100)进口申报数量达到143717吨,超过2016年特殊保障措施触发标准。因此,自2016年1月21日起,对《协定》项下进口的原产于新西兰的固状和浓缩非固状乳及奶油恢复按最惠国税率征收进口关税。对于在途农产品的税率适用和其他有关事宜,按照海关总署2008年第91号公告的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2016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