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关税征收管理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09〕73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09-11-20 | 【生效日期】 | 2009-11-20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自2009年11月21日起,海关对申报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美国的甲苯二异氰酸酯,继续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64号、2006年第1号、2006年第40号、2009年第7号、2009年第46号和2009年第47号规定的产品范围、税率和公式征收反倾销税。
特此公告。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