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结合海关工作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扎实有序推进法治海关建设。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纲要》相关任务落实情况。
(一)结合实际制定《纲要》实施方案,明确提出时间进度安排和可检验的成果形式。
《纲要》出台后,我署立即按照《纲要》部署要求,同时结合《海关总署党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决定的意见》(署党发〔2015〕4号)和《“十三五”时期海关发展规划》,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海关作出全面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并制定了《法治海关建设重点任务分解表》,归纳梳理出7大类51项具体工作,确保任务目标全覆盖无遗漏。同时,按照“有抓手可落实,有成果可考核”的标准,明确了《任务分解表》中每项任务的基本目标、具体举措、牵头部门、参加部门和完成时限,保证可操作、能落地。
(二)关于“2015年年底前,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收费基金项目,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务或体现一般性管理职能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及收费,一律取消;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一律停止执行”的落实情况。
我署没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收费项目,也不存在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问题。近年来,我署先后取消或停止征收了施封锁成本费、海关监管手续费、货物行李物品保管费、ATA单证册调整费、报关员资格考试费、知识产权保护备案费等,截止目前已全部取消行政性收费项目。此外,我署在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中,同步取消了保税物流中心(A型)、(B型)和小型船舶往来香港、澳门进行货物运输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涉及的相关中介服务。
(三)关于“2015年年底前实现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的落实情况。
我署已按照国务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的要求,于2015年9月和2016年3月,分别完成了海关落实改革第一、第二阶段任务,即实现了可以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在海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和办理进出口货物报关业务;目前正在积极推进第三阶段改革任务,即全面改造、完善涉及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海关应用系统以及修订配套规章制度。此外,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过渡期间,我署与工商总局沟通协商,采取部门间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共享的方式,就存量企业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信息实现与工商总局批量共享。
(四)贯彻落实《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加强法治队伍建设。
一是建立法规专家队伍。2015年我署启动海关法规专家制度试点工作。通过严格选拔和考核,产生了一、二、三级海关法规专家共30人,其中一级专家1人,二级专家3人,三级专家26人,初步建立了海关法规专家队伍。
二是加强公职律师队伍建设。2015年全国海关新增公职律师36人,目前已经形成一支总数370人的公职律师队伍,涵盖总署机关、广东分署和31个直属海关。公职律师在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非执法领域管理行为法律审核、业务改革法律论证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是发挥外聘法律顾问优势。全国海关充分借助外聘法律顾问的力量,在民事合同审核、规范海关所属经济实体经营活动、妥善处理人事争议和劳动纠纷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和保障。
二、推进法治海关建设的主要工作及成效。
(一)切实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
大力推进重点领域立法。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我署会同财政部有序推动《关税法》、《船舶吨税法》立法工作;积极参与《电子商务法》起草,结合监管实际提出立法建议稿,将跨境电子商务作为专章进行规定以实现与《海关法》的衔接。协助国务院法制办修订完成《海关稽查条例》,加快推进《反走私综合治理条例》、《口岸工作条例》立法进程,加强立法过程中的协调沟通。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创新立法模式,改进立法程序,采取“集中修改”等方式调整完善海关业务改革配套海关规章,运用法治方式巩固和提升改革成效,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统一、相衔接。
(二)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一是进一步取消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13年6月以来,共取消海关行政审批事项12项,下放3项,取消全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实现了国务院对重点部门设定的清理目标。对于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我署逐项研究改革管理模式,改进管理方式,健全完善配套制度,将监管重心由事前管理向事中事后转移,防止出现明放暗不放或者变相审批,同时避免出现管理“真空”和监管缺位。对保留的审批事项简化审批环节,优化业务流程;实行清单式管理,切实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
二是切实改进海关行政审批作业模式。按照高效便民原则,各级海关均设立了行政审批“一个窗口”,受理本级实施的全部行政审批项目,实现“只进一个办公楼,只找一个处室”,真正做到方便企业和群众。开发运行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将海关现有行政审批事项全部纳入平台管理,实行“外网申请、内网办理、外网反馈”,实现全部行政审批事项的网上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以及结果反馈。
三是优化执法领域内部核批。在做好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的同时,我署主动自我加压,按照简政放权的精神和要求,对海关行政执法领域的内部核批事项进行精简和优化。总署层面对210项内部核批事项进行优化,取消26项,压缩95项,下放26项,优化率为70%;各直属海关在此基础上进行再优化,综合优化率达到90%,在此基础上形成权责明晰、有效制约、精简高效的内部核批机制,切实提升内部核批实际效能,“一揽子”解决制约行政相对人干事创业的“繁文缛节”。
(三)有效规范行政裁量权。
一是全面清理建立底帐。对海关行政裁量权进行全面梳理,摸清底数,建立底帐。制定《海关行政裁量权目录表》,梳理出106项行政裁量权,涉及170个业务环节和执法岗位,涵盖315个裁量要点,从制度规范、机制优化、科级管控三个方面,针对上述行政裁量权制定了218项规制措施。
二是突出重点完善规制措施。将查验、征税、处罚等重点执法领域的20项裁量权作为规范重点,进一步完善裁量基准和规制措施。修订完善《海关行政处罚幅度参照标准》,出台《知识产权案件处罚参照标准》,建立健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加强单耗、归类、价格审核和税收担保的制度规范,有效规制税收征管中的裁量行为。加强业务标准规范化建设,及时修订《海关业务标准化规范》和《中国海关通关标准化手册》,以标准化促进规范化。研究建立案例指导制度,强化释法说理,促进规范裁量。
(四)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法律救济和化解争议作用。
进一步提高复议案件办理质量,推动将个案处理结果转化为规范执法的具体要求,形成辐射效应,以点带面,更好地发挥法律救济和化解争议作用。2015年全国海关共受理行政复议申请143起,审结案件109起,复议纠错率为12%,法律监督效果明显。同时,积极运用复议听证、复议调解等方式,加强明理释法和答疑解惑,复议听证率达到25%,38.5%的案件以申请人撤回申请、调解结案,及时化解争议,有效定纷止争。
(五)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
1.加强全国海关督察三级联动。以重大决策督察为主线,指导各关围绕总署和直属海关两级党组重大决策开展专项督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