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境物品监管类 |
| 【文 号】 | 总署公告〔2010〕41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10-6-29 | 【生效日期】 | 2010-7-1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19号废止。 |
为加强对快件渠道货样和广告品的管理,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2、KJ3报关单的申报内容进行调整:
按照快件KJ2报关单申报的进、出境快件,进出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2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和商品编码(见附件1);按照快件KJ3报关单申报的进境快件,进境快件运营人向海关提交快件KJ3报关单时,应当申报经营单位名称、经营单位编码(见附件2)。
本公告内容自2010年7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快件KJ3报关单.doc
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