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9-00007 | 【发文字号】 | 署税发〔2019〕22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9-01-31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国批减免”征免性质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 ||
一、自2019年2月1日起,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本通知附件所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向海关办理有关货物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和进口报关手续时,应按本通知附件所列调整后的征免性质及代码、对应的监管方式及代码填写“征免性质”和“监管方式”等栏目。
对此前已申报进口并在本通知附件所列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办理了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货物手续的,减免税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在向海关办理该货物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时,《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中“征免性质”栏目仍填写原征免性质“国批减免”。
对此前主管海关已出具但尚未使用的有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请各主管海关将该《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予以作废,并重新出具。
二、将《海关总署关于科普单位2016年―2020年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6〕168号)第四条内容调整为:“四、科普单位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的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科普影视(代码:705);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
三、将《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十三五”期间勘探开发煤层气项目进口物资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发〔2017〕23号)第五条内容调整为:“五、上述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管理系统》管理,征免性质为:勘探开发煤层气(代码:605);监管方式为: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货物(代码:2600)、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
特此通知。
附件:调整后的有关征免性质和对应的监管方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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