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00000014154E/2025-00150 | 【发文字号】 | 署贸函〔2025〕143号 |
| 【发文机关】 | 自贸区和特殊区域发展司 | 【成文日期】 | 2025-05-15 |
| 【标 题】 |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关于准予设立鹰潭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函 | ||
鹰潭铜都国际综合港经济区投资运营有限公司:
你公司《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收悉。根据保税物流中心(B型)管理相关规定,经审核,同意设立鹰潭保税物流中心(B型),由你公司负责建设和经营。
鹰潭保税物流中心(B型)选址位于江西省贵溪市冶金路36号鹰潭国际陆港园区内,规划面积57925.83平方米,四至范围为:东至鹰潭国际陆港海关监管作业场所,南至纬二路,西至铜都大道,北至鹰潭国际陆港集装箱堆场。你公司要严格按照《保税物流中心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署加发〔2011〕426号印发)有关要求进行建设,依法办妥土地和建设规划等相关手续,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1年内完成建设并申请验收。建设完毕后,由南昌海关会同财政部江西监管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西省分局对鹰潭保税物流中心(B型)进行正式验收,并将验收结果报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局审核。验收结果审核通过后,鹰潭保税物流中心(B型)方可开展相关业务。
鹰潭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有关税收政策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税物流中心(B型)扩大试点期间适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12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外汇政策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经常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发〔2020〕14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你公司和鹰潭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企业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监管等有关规定,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建设和运营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此函。
海关总署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局
2025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