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18年第1号

2018年第1号

  为深入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监管创新制度,南京海关将在江苏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境外入区货物“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以下简称“先进区、后报关”)。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先进区、后报关”是指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境外入区环节,经海关注册登记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可以凭进境货物舱单等信息先办理口岸提货和货物进区手续,后在海关规定的时限内向海关办理进境货物申报手续的作业模式。

  二、实施“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区内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海关企业信用管理认定为认证企业或者一般信用企业的。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南京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和“南京海关物流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海关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如需实施“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的,应当向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主管海关(以下简称“主管海关”)办理企业备案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南京海关“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企业备案表》(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正本及复印件。

  四、自江苏省内口岸进境并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货物,区内企业可以自行选择是否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国家禁止或者限制进境货物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五、区内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代理企业办理“先进区、后报关”货物在口岸海关的提货手续。办理提货手续的企业应当根据南京海关2009年第3号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和2013年第7号公告规定办理海关信息化系统数据接入手续。

  六、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企业应当根据货物舱单等信息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企业端中以提运单为单位如实填制《“先进区、后报关”货物提货通知书》(附件2,以下简称“《提货通知书》”)并发送至海关;接收到入库回执后在海关信息化系统企业端打印《提货通知书》并前往口岸海关办理提货手续。

  区内企业应当使用境内公路承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运输货物,并在提货后的24小时内凭《提货通知书》将货物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区内企业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进境货物申报手续,海关放行后企业方可使用货物。

  七、区内企业或者其代理企业在口岸提货时,因系统或者设备故障等原因,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无法正常接收海关电子信息的,可凭口岸海关签章的纸质《提货通知书》和加盖“放行章”的纸质正本提运单办理提货手续。

  八、“先进区、后报关”货物运抵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后,海关对其实施智能化卡口验放,区内企业应当配合海关验核海关封志、实施货物抽核。海关验核手续完成后,货物可运入企业进行仓储。

  九、已入区未备案申报的货物不得出区。已备案申报货物在收发货过程中发生错发、溢短及破损等情况需要退运出区的,按海关退运相关规定办理。

  十、区内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适用“先进区、后报关”作业模式:

  (一)涉嫌走私、违规或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二)企业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三)提货后的24小时内货物未运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

  (四)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未向主管海关申报进境备案清单的。

  (五)海关多次抽核发现异常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不能适用的。

  调查结束或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企业可以向主管海关申请恢复,由主管海关根据调查结果和企业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一、本公告所称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包括符合南京海关2009年第3号公告、2013年第3号公告和2013年第7号公告规定与海关联网的海运、空运口岸监管作业场所经营人,以及位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的场所经营人。

  十二、经主管海关同意后,贸易功能区内企业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试点企业可以比照本公告办理“先进区、后报关”业务。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南京海关“先进区、后报关”业务模式企业备案表.doc

   2.“先进区、后报关”货物提货通知书.doc

  南京海关

  2018年1月4日

公告正文下载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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