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加工贸易保税监管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3-04-04
【生效日期】2003-05-01
【效力】有效
【效力说明】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关于对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

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03年第23

根据国家对加工贸易和征收出口关税的有关管理规定,现将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征收出口关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全部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不征收出口关税。

二、加工贸易项下出口应税商品,如系部分使用进口料件加工的产(成)品,则按海关核定的比例征收出口关税。

具体计算公式是:出口关税=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出口关税税率×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由海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规定审核确定。

三、企业应在向海关备案或变更手册(最迟在成品出口前)时,向海关如实申报出口成品中使用的国产料件占全部料件的价值比例。

四、本公告自200351执行。对在本公告发布前已申领的加工贸易手册,在200351后出口应税商品,亦按照本公告执行。

特此公告。

二○○三年四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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