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部门申请出具前款(三)中所述相关粮食进入台湾及缴税证明。
二、内地粮食出口商应在2012年12月31日前通过台湾进口商向台湾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申请出具进口粮食及缴税证明,并于2013年6月1日前向出口地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
2013年6月1日前未向海关提出退税(保)申请且提交相关材料的,海关不再退还相关税款,并对税款保
证金做转税处理。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