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7-00049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7〕67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推进优惠贸易协定货物申报无纸化的公告 | ||
(一)选择“通关无纸化”方式申报的,进口人在申报进口时,应当以电子方式向海关提交原产地证据文件、商业发票、运输单证和未再加工证明文件等单证正本(以下简称原产地单证),并按照《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以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见附件)的要求办理。
(二)选择“有纸报关”方式申报的,进口人仍按现行规定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
二、进口人按照本公告第一条第(一)款要求办理的,申报进口时无需提交原产地单证纸质文件,但应当按照海关有关规定保存原产地单证。海关认为有必要时,进口人应当补充提交原产地单证正本。
三、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货物仍按照海关总署2016年第53号公告要求申报。
四、本公告中“原产地证据文件”是指相关优惠贸易协定原产地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产地证书和原产地声明。
特此公告。
附件:优惠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电子方式提交原产地单证操作规范.doc
海关总署
2017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