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综合类 |
| 【文 号】 |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公告2008年第100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商务部、国家质检总局 |
| 【发布日期】 | 2008-12-31 | 【生效日期】 | 2009-01-01 |
| 【效 力】 | [有效] | 【效力说明】 |
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可依据《中新自贸协定》签发我国向新加坡出口货物的优惠原产地证书。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doc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海关程序.doc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