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14号(关于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的公告)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公告〔2019〕114 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9-07-08 【生效日期】 2019-07-08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于2023年4月10日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海关总署对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进行实地考核验收,现公布符合设置要求的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

  海关总署在官方网站(www.customs.gov.cn)公布《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并实施动态管理。

  特此公告。

  附件: 进口冰鲜水产品指定监管场地名单.xls

  

  海关总署

  2019年7月8日

访问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