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索 引 号】 41/2017-000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标  题】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简版)

海关系统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

“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报关企业注册登记

二、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延续、注销业务的办理。

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

四、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198712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7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36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312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11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2014313日海关总署令第221号发布,自2014313日起施行)为实施依据。

五、申请条件:

(一)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无走私记录;

(三)无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记录;

(四)有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海关监管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六、禁止性要求:

(一)不具备境内企业法人资格条件;

(二)法定代表人存在走私记录;

(三)存在因走私违法行为被海关撤销注册登记许可的记录;

(四)无符合从事报关服务所必需的固定经营场所或设施;

(五)不满足海关监管所需要的条件。

七、申请时应提交的材料:

(一)首次申请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能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5.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变更申请

报关企业的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应当持《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及复印件,到注册地海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许可。

(三)延续申请

报关企业办理注册登记许可延续手续,应当在有效期届满40日前向海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报关企业注册登记许可申请书》;

2.《报关单位情况登记表》;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能提交载有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可不提交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

4.报关服务营业场所所有权证明或者使用权证明;

5.其他与申请注册登记许可相关的材料。

(四)注销申请

1.注销申请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向海关交验原件。

八、办理流程:

(一)申请人向海关递交材料。海关向申请人出具《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单》或《海关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所在地海关受理申请后,应当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查,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提出审核意见,将企业申请材料同审核意见报直属海关审核。

(三)直属海关未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应当自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直属海关授权隶属海关办理注册登记许可的,隶属海关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所在地海关报送的审查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四)依法作出准予注册登记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同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九、办结时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