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类型】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发文机关】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2008-3-4
【生效日期】2008-3-5
【效力】失效
【效力说明】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14号

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835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蜡油除外)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35日起20101231止,对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特此公告。

  附件: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二○○八年三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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