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00000014154E/2026-00109 | 【发文字号】 | 税管函〔2026〕33号 |
| 【发文机关】 | 关税征管司 | 【成文日期】 | 2026-06-09 |
| 【标 题】 | 关税征管司关于执行“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 ||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落实《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12号,以下简称《政策通知》)和《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将政策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于向公众开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台、站)、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所属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科普基地(以下统称享惠主体)名单,由科技部核定的,在科技部函告总署后,总署关税司转发各直属海关执行;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牵头核定的,由其函告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执行。其中,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享惠主体,一并函告其依托单位。
对于属地有关享惠主体可免税进口的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核定后函告享惠主体所在地直属海关。
二、享受政策的进口拷贝、工作带、硬盘范围,按照《政策通知》随附《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6年版)》的规定执行;享受政策的科普用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由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印发。
三、享惠主体申请免税进口符合政策规定的拷贝、工作带、硬盘以及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应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
其中,对于享惠主体为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的,由其依托单位向依托单位主管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并在《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备注”栏中注明享受政策的非独立法人单位、机构名称。
相关减免税审核确认手续纳入减免税系统管理,“征免性质”栏填写“科普事业(代码705)”,“监管方式”栏填写“一般贸易(代码0110)、暂时进出口货物(代码2600)、其他进出口免费(3339)、捐赠物资(代码3612)、租赁贸易(代码1523)、租赁不满一年(代码1500)、租赁征税(代码9800)”。
四、主管海关应区分进口商品类型进行审核确认:
(一)对享惠主体进口自用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的,应对照享惠主体名单、《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2026年版)》和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的可免税进口商品核定结果进行审核。
(二)对进口自用科普仪器设备、科普展品等科普用品的,应对照享惠主体名单、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印发的科普用品免税进口商品清单进行审核。
经主管海关审核,对符合政策规定的,予以免税确认,制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确认通知书》。
五、享惠主体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的,由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变更后的主体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能否继续享受政策,并函告海关。其中,按规定由科技部将核定的变更结果函告总署的,在科技部函告总署后,总署关税司转发直属海关执行。
在总署关税司转发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有关变更结果前,该主体申请办理政策项下可免税进口商品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的,主管海关可予受理。
六、经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有关变更后主体不能继续享受政策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该主体停止享受政策。
经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复核,有关享惠主体不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自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之日起,该主体停止享受政策。
停止享受政策的有关主体,在停止享受政策之日(含)后向海关申报进口有关商品并已享受政策的,应补缴相关税款。
七、对科技部或省级科技主管部门函告海关的第一批享惠主体名单中的单位,在2026年1月1日至该批名单印发之日后30日期间申报进口的有关商品,已缴纳的应免税款,依享惠主体申请予以退还,同时按法律规定退还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申请退还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应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项下进口商品已征进口环节增值税未抵扣情况表》。进口环节增值税已抵扣的,不予退还。
八、在本政策项下免税进口的有关商品,由海关按减免税货物实施后续管理。本通知未尽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九、请各海关做好政策宣传辅导。执行中如遇有问题,请及时向总署关税司反映。
特此通知。
海关总署关税司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