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第34号

第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

34

为规范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4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24号)及海关总署相关规定,现就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后,电子数据和纸质的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不得修改或者撤销;确有如下正当理由的,经海关审核批准,可以修改或者撤销:

(一)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所申报的报关单内容有误,并且未发现有走私违规或者其他违法嫌疑的;

(二)出口货物放行后,由于装运、配载等原因造成原申报货物部分或者全部退关、变更运输工具的;

(三)进出口货物在装载、运输、存储过程中因溢短装、不可抗力的灭失、短损等原因造成原申报数据与实际货物不符的;

(四)根据贸易惯例先行采用暂时价格成交、实际结算时按商检品质认定或者国际市场实际价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报内容的;

(五)由于计算机、网络系统等方面的原因导致电子数据申报错误的;

(六)其他特殊情况经海关核准同意的。

二、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修改和撤销应当遵循修改优先的原则,确实不能修改的,方可撤销。

三、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需要修改或者撤销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申请表》(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并随附有关证明材料,向原接受申报的海关业务现场提出申请。

四、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需要修改或者撤销,但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未提出申请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填写《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确认书》(格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或者撤销内容进行确认。

五、涉税报关单需要修改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配合海关业务现场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并按以下要求分别办理。不发生税款变化的除外:

(一)税单已打印,税款尚未交至银行的,纳税义务人应停止缴税并将原税单交回海关业务现场。

(二)税款已交至银行情况下,修改后产生退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先行办理非政策性退税审批手续;修改后产生退税而纳税义务人声明放弃退税的,应当出具放弃退税的书面声明。

修改后产生补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及时办理税款缴纳手续。

六、涉税报关单需要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配合海关业务现场核实税款缴纳情况,并按以下要求分别办理:

(一)税单已打印,税款尚未交至银行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停止缴税并将原税单交回海关业务现场。

(二)税款已交至银行,应当按照税款是否入库分别处理:税款尚未入库的,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通知银行作退票处理,并告知海关业务现场;税款已经入库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先行办理非政策性退税审批手续。

(三)税款已核销的报关单不得撤销。确因正当理由需要撤销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先行办理非政策性退税审批手续,再由海关业务现场按海关总署有关规定办理。

七、散装进出口货物发生溢短装,报关单内容需要修改的,经进出口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溢装幅度在3%以内或短装的,海关依照实际进出数量修改报关单的毛重、净重栏,修改法定数(重)量,并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按照合同、发票标明的数量计算货物总价,修改海关总价栏,由系统自动计算海关单价和计征税款。

(二)溢装幅度超过3%的,海关依照实际进出口数量修改报关单的毛重、净重栏,修改法定数(重)量,并根据审定的货物单价修改海关单价栏,由系统自动计算海关总价和计征税款。

八、报关单电子数据修改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将纸质报关单交由海关业务现场经办关员手工修改并加盖“更正”章,未经海关批注的纸质报关单可以重新打印。

九、报关单撤销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当及时将原纸质报关单交回海关业务现场。已签发的报关单证明联的,也应当及时交回。

需要重新申报的,应当及时重新申报。

十、已撤销的报关单号,包括批量作废的报关单号不得重新使用。

十一、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31215日发布的南京海关公告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主题词:审单 报关单管理 公告

 抄送:关区各海关。

 本关:关领导(王),法规处、审单处、现场业务处、驻禄口机场办事处、驻邮局办事处、驻江宁办事处,存档(2)。

 南京海关办公室

2007718日印出 

 校对:王俊波

录入员:徐芳(共印19份) 

二○○七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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