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失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南京海关公告2009年第5号

2009年第5号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减免税管理工作,提高减免税进口货物后续管理规范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海关总署安排,南京海关将于2009111日正式启用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09111日起,对于向海关申请办理的减免税货物贷款抵押、结转、退运、异地监管、解除监管、补税、主体变更、年报等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含减免税后续管理涉及的单证核销业务)及减免税货物税款担保业务均纳入海关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2009111日前海关已经受理的减免税后续管理业务仍按原方式办理。

  二、对纳入H2000管理的后续管理业务,申请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以及《海关总署关于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所涉及法律文书格式文本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9年第8号)的要求填写后续管理业务申请表,海关审批结束后核发后续管理各种证明(函、通知)文件及其他单证。

  三、根据《海关总署关于纳入H2000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管理的减免税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7年第24号)的要求,纳入减免税后续管理系统的减免税货物结转、退运和补税业务,其对应报关单的备案号栏目,应当填写相应的后续管理单证编号,以确保有关后续管理单证在结关后予以自动核销。

  四、南京关区企业减免税货物后续管理业务,由各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直接申请办理。

  特此公告。

  2009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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