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规类型】 | 海关规范性文件 | 【内容类别】 |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
| 【文 号】 | 公告〔2020〕95号 | 【发文机关】 | 海关总署 |
| 【发布日期】 | 2020-08-21 | 【生效日期】 | 2020-08-21 |
| 【效 力】 | [失效] | 【效力说明】 |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3号,于2024年11月18日废止。 |
为维护国门安全,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法定检验商品以外的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抽查检验,抽查商品的范围见附件。
抽查检验工作按照《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管理办法》(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39号公布,海关总署令第238号修改)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2020年度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海关总署
2020年8月21日
附件
2020年度实施法定检验商品以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检验的商品范围
一、进口商品:童装、文具、领带、丝巾、围巾、坐便器、洗碗机、空气净化器、打印机、电热水器、微型计算机、电视机、监视器、垃圾食物处理机、电磁灶、机动车喇叭、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制动软管、汽车内饰件、染料、颜料、着色料等。
二、出口商品:仿真饰品、儿童自行车、儿童滑板车、电动童车、毛绒玩具、电热水龙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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