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增设“综合实验区”相应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2-00100 【发文字号】 公告〔2012〕41号
【发文机关】 统计分析司 【成文日期】 2012-08-21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增设“综合实验区”相应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的公告

  为配合福建平潭综合实验区等新型经济区域的开发开放,确保海关统计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更好地为地方经济发展提供信息与决策支持,海关总署决定为该类区域增设相应的国内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在海关国内经济区划类别中增设“综合实验区”(英文名称为“Integrated Experimental Area”),代码“8”,用于企业海关注册编码和境内目的地/货源地代码的第五位。

  二、该经济区划类别及代码适用于福建平潭综合试验区、广东珠海横琴新区,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类似经济区域。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2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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