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7-00006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
| 【标 题】 | 海关总署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质检总局关于印发《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 ||
为加强口岸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海关总署、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质检总局等部门研究制定了《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 | 海关总署 |
公安部 | |
| | 交通运输部 |
质检总局 2017年12月27日 | |
(此件公开发布)
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利用口岸资源,加强口岸准入退出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建设,营造健康有序的口岸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口岸工作支持外贸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16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的口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口岸准入退出应服从服务于国家战略和外交大局的需要,遵循“保障发展、规范运行,有进有退、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口岸运行评估
第四条 口岸开放运行三年后客货运量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海运口岸年出入境货运量不少于100万吨或出入境人员数量不少于1万人次,内河口岸年出入境货运量不少于20万吨或出入境人员数量不少于1万人次,界河口岸年出入境货运量不少于5万吨或出入境人员数量不少于1万人次。
(二)铁路口岸年出入境货运量不少于10万吨或出入境人员数量不少于10万人次,公路口岸年出入境货运量不少于5万吨或出入境人员数量不少于5万人次。
(三)沿海地区航空口岸年出入境货运量不少于3万吨或出入境人员数量不少于10万人次,沿边和内陆地区航空口岸年出入境货运量不少于3万吨或出入境人员数量不少于5万人次。
上述标准与同期发布的国家口岸发展五年规划保持一致,实施动态管理。
第五条 除口岸客货运量外,还应重点评估口岸以下情况:
(一)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符合《国家口岸查验基础设施建设标准》,经费保障到位。
(二)口岸查验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符合精简统一效能原则。
(三)口岸安全设施完备,机制健全,运行有效。
(四)口岸货物通关高效,人员通行便利。
(五)口岸执法环境良好。
(六)新设立口岸的查验基础设施设备布设符合“三互”大通关要求。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应建立符合本地区口岸管理实际的口岸运行情况评估体系,每年开展一次评估工作并于上半年向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报告上一年度口岸运行评估情况。评估指标和参数至少应涵盖本章第四条、第五条内容。
国家口岸管理部门每年汇总公布全国口岸运行总体情况,并商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需要整改的口岸名录。
第三章 口岸准入管理
第七条 申请设立口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级行政区域内口岸布局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