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关于免征硫磺进口环节增值税)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关税征收管理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35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08-5-19 【生效日期】 2008-5-20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2010年第76号关于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废止。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520日起,免征硫磺(税则号列:2503000028020000)进口环节增值税。

  有关单位进口硫磺无需事先向海关申请办理免税审批手续,直接向海关申报进口即可享受上述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

  特此公告。

            二○○八年五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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