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的公告

【索 引 号】 00001415-4/2010-00068 【发文字号】 公告〔2010〕26号
【发文机关】 其他 【成文日期】 2010-04-21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的公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税款金额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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