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00001415-4/2010-00068 | 【发文字号】 | 公告〔2010〕26号 |
| 【发文机关】 | 其他 | 【成文日期】 | 2010-04-21 |
| 【标 题】 |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环节滞报金补征起点问题的公告 |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有关规定,滞报金起征点为人民币50元。现就海关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因完税价格调整等原因需补征滞报金的,滞报金金额应当按照调整后的税款金额重新计算,补征金额不足人民币50元的,免予征收。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