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16号(关于将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

【法规类型】 海关规范性文件 【内容类别】 进出口货物监管类
【文  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16号 【发文机关】 海关总署
【发布日期】 2013-3-25 【生效日期】 2013-3-25
【效  力】 [失效] 【效力说明】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79号,于2021年10月9日废止。

2003年,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黄金体制改革的决定要求,海关总署发布了关于免征进口黄金(含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含伴生矿)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9号),其中明确黄金矿砂应符合原冶金工业部金精矿标准YB2430-88的规定。鉴于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详见附件),现将上述第29号公告中有关黄金矿砂的标准调整为新的金精矿标准(YS/T 3004-2011)中的各项指标。
  其他相关事项,仍按照第29号公告的有关规定办理。
  本公告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金精矿标准(YS T 3004-2011).tiff

                               海关总署
                              2013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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