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001415-4/2012-00064
【发文字号】 署加函〔2012〕193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2年05月04日
【标 题】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不再收取保证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广东省内跨关区外发加工不再收取保证金试点工作的通知

  

广东分署,广州、深圳、拱北、汕头、黄埔、江门、湛江海关:

  为进一步落实《海关总署 广东省人民政府共同建设全国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推进转变发展方式合作备忘录》,推进“珠江三角洲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示范区”建设,着力解决转型升级过程中的相关问题,帮助企业减负增效,支持广东省先行先试,根据广东省加工贸易监管实际情况和企业需求,总署决定在广东省7个直属海关开展跨关区外发加工不收取保证金试点工作,即对广东省内7个直属海关关区之间跨关区外发加工的,可以不再收取保证金或银行保函。

  请广东分署牵头组织省内海关,研究制定具体的试点操作办法,并向社会公告执行。

  试点中如遇问题,请及时报告总署。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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